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制如何落地?卫健委有说法
2019-06-05 16:03:16 浏览:13682 来源:健康报
6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制订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备案的具体办法,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据悉,今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由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这也是新版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之一。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与职业健康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要制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置行政审批和变相审批;严格规范备案管理工作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需求情况;统筹运用行政、市场等手段,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划目标。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新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息报告的要求,做好信息报告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审核、汇总统计与报告,并尽快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