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WTP与全球商业共同体
2019-05-23 14:31:55 浏览:15140 来源:数字经济合作空间
自2016年马云提出eWTP(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倡议以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认可。2016年9月,eWTP倡议作为二十国集团工商界(B20)的提议,被写入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G20)杭州峰会公报。近三年来,eWTP倡议在国际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下,在理论研究、公私交流、商业实践和能力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本系列文章摘编自北京大学全球互联互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柯银斌的2019年4月出版的《全球商业共同体:中国企业共建一带一路的战略与行动》一书。柯银斌提出“全球商业共同体”的概念,认为eWTP是极少数与全球商业共同体概念契合度较高的中国实践案例。本文为eWTP与全球商业共同体系列文章第一篇。
一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
2016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提出了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倡议,呼吁顺应当前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潮流,更好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全球普惠贸易和数字经济增长,孵化互联网时代的全球化贸易新规则。 eWTP倡议提出后,得到了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工商界、智库学者的积极回应和高度认同。2016年9月,eWTP作为二十国集团工商界活动(B20)的一项核心政策建议,得到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的回应和支持,被写入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 2017年12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1次部长级会议期间,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作为创始合作伙伴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经济论坛共同宣布了主题为“赋能电子商务”的合作机制。三方宣布建立长期对话机制,汇聚来自政府、企业和其他各方的意见,为全球电子商务提供一座连接实践和政策之间的桥梁。 eWTP作为在“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提出的民间探索构想,马云认为,“一带一路”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时代和世界的担当,eWTP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民间探索,是企业对“一带一路”的参与和推动。中国必须要做一些对世界有贡献的事情,马云认为,这是“一带一路”和eWTP的共同愿景。 2018年5月,eWTP生态基金成立,意味着“一带一路”区域的企业创新和eWTP全球化生态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到2018年底,eWTP已在中国、马来西亚、卢旺达和比利时推进商业实践,并得到多个国际组织(例如G20峰会、WTO、世界经济论坛、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的认可并共同开展孵化创设规则的相关工作。 据日前阿里研究院发布的《建设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阿里巴巴经济体的实践》报告显示,阿里巴巴平台通过推动跨境电商、普惠金融、云计算和eWTP倡议等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畅通、数字基础设施完备,为全球中小微企业和青年人创造普惠和可持续的发展机遇。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品持续受到中国消费者欢迎。通过天猫国际进入中国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品总销售额2018年同比增长120%。菜鸟已接入遍布全球250多个跨境仓,服务覆盖224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已有9个支付宝本地钱包,支付宝及其伙伴们服务全球超过10亿消费者。 二 中国企业共建“一带一路”的理论探索:全球商业共同体 eWTP是一个多利益攸关方倡议,是阿里巴巴集团提出的制定全球电子商务规则的倡议,旨在国际社会促进公私对话,共同孵化创设新规则,为跨境电子贸易(包括 B2B 和 B2C)的发展培育一个更加有效和高效的政策和商业环境。这是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的重大努力,是极少数与全球商业共同体概念契合度较高的一个案例。 全球商业共同体(Global Business Communnity)是关于中国企业共建“一带一路”的理论探索。 全球商业共同体是指基于某个全球性商业场景,以其中的跨国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为成员的群体。在该群体中,跨国公司与不同类型成员之间的交往与互动,形成不同类型的关系(市场关系、非市场关系和治理关系),并实现不同类型的目标(共同发展、积极和平和改善治理)。 (一)基点:某个全球性商业场景 人类社会是哲学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的基点(或分析单元),个人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的基点。与此不同,全球商业共同体概念的基点是某个全球性商业场景。这个基点具有以下特征:(1)具体性或实践性的,而不是抽象性或理论性的;(2)全球性的,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多个国家,而不是某个主权国家内部的;(3)商业性的,以商业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而不是高级政治或国际军事的。 (二)成员:跨国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 简单地讲,跨国公司是指在两个或以上国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它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核心成员。能够影响跨国公司目标实现或被跨国公司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组织、群体和个人,是跨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或称“利益攸关方)。他们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主要成员。 从跨国公司视角来看,其利益相关者包括:(1)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相关者。(2)市场与非市场利益相关者[1],前者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合作者与竞争者等,后者包括所在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党及议会、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与互联网媒体、社会组织与社区公众等。 我们认为,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也是跨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也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国际组织作为其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三大类型:(1)规则制定者,例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各个行业协会等。(2)规则监督者,例如以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劳工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反腐败等为宗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3)和平与公益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以和平运动、慈善公益、发展援助等为宗旨的国际组织。 当我们确定某个全球性商业场景为基点或分析单元时,其共同体成员就能够基本确定。 图说:全球商业共同体的成员类型 (三)交往行为与关系形成 从跨国公司采取的行为到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往,将形成相互之间的某种类型的关系。这就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构建途径和形成过程。 跨国公司针对市场利益相关者采取的行为以及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是市场关系。这些行为和关系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治理和管理行为和关系;(2)跨国公司与外部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或/和合作行为和关系。 市场关系是基于某个商业标的物及其商业利益而形成的,其中的交易行为和关系是双方针对某个标的物的买卖、服务行为和关系,其目的在于满足各自的需求和商业利益;合作行为和关系是双方或多方不断投入资源和人员的共同行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共同目标或共同利益。 跨国公司针对非市场利益相关者采取的行为以及交往所形成的关系是非市场关系。这些行为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政治行为与政商关系;(2)传播行为与媒体关系;(3)公益行为与社区关系;(4)冲突行为与化解关系等。其中的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非市场相关者和规则监督类、和平公益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交往、合作等行为与关系,我们将其定义为公共外交(即公司外交)。 跨国公司针对规则制定类国际组织采取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关系是治理关系。这些行为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遵照国际规则标准,例如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实行合规管理;二是创制国际规则标准,例如把本企业技术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种治理关系的建立就是企业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内容和过程。 (四)目标:共同发展、积极和平与改善治理 共同发展是跨国公司与其市场利益相关者建立市场关系的主要目标,也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主要功能之一。 共同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1)跨国公司内部成员的共同发展;(2)跨国公司与母国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3)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发展;(4)商业共同体与母国、东道国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5)全球商业共同体与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 积极和平是跨国公司与其非市场利益相关者、规则监督和和平公益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非市场关系的主要目标,也是全球商业共同体的主要功能之一。 积极和平的主要内容包括:(1)跨国公司与母国非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积极和平;(2)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非市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积极和平;(3)跨国公司与规则监督类、和平公益类国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声誉互助关系;(4)全球商业共同体对世界和平事业做出的贡献。 改善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跨国公司遵循相应的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标准;(2)跨国公司参与相关的国际标准组织,提升自身的标准制定能力和话语权;(3)跨国公司参与或创建国际行业协会商会或产业联盟,掌握规则制定权;(4)全球商业共同体参与全球经济规则的制定,为实现“良治”“善治”目标做出贡献。 最后,为了便于叙述和理解以及与实践相联系,我们把全球商业共同体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