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业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制度准备
2019-05-21 18:59:45 浏览:15944 来源: 中国银行业杂志
目前,我国现行结算账户按照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在开户方式、开户数量、金融功能、交易限制、余额管理等方面,均无法完全满足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运营需要。因此,应明确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专属法律地位,按照专用账户的模式对该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成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具体要求。养老金第三支柱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金问题的核心不仅是社会保障问题,更是金融问题。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福建省(含厦门市)、上海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体制建设从理论走向实践,对于我国加快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深远意义。大力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需要更多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其中,商业银行应围绕养老金第三支柱做好制度研究和准备。
商业银行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中应承担更多职责
养老金第三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完全由个人主导,自愿参与,不受雇主影响的自愿储蓄计划。具体而言,个人根据政府缴费和税收规定将税前收入的一部分,持续转入其开立的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自主决定资产配置以获取持续的保值增值,当达到退休年龄或触发其他领取条件后从账户领取,以分配收益来支付退休后开支。
“22号文”明确了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试点工作以及未来模式。一是试点期间实行“产品制”。“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二是在试点期过后实行“账户制”。“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
由此可见,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业务流程主要涉及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开立、养老金缴存、产品投资以及养老金待遇领取等流程,也就是说该账户是个人参加养老金第三支柱、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唯一载体。对照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职责,一方面,账户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天然职责,商业银行是账户管理的专业化机构,在账户和资金管理领域有着完善的业务运营机制和严格的操作规范;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商业银行与基金、保险等行业已经建立起完善的代销、直销业务体系,在产品销售、资金清算等方面都拥有健全、可靠的系统,能够为个人实现多样化的产品选择提供服务支撑。
基于此,商业银行可以在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中主动承担更多职责,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围绕账户管理、产品销售做好制度设计,使之符合业务发展的需求,并为居民参保、业务监管提供便利。
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聚合了账户管理、资产管理、转移、支付、合格投资产品平台等多种功能,是养老金第三支柱最重要的载体与核心之一。商业银行在相关账户设计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
应注重账户运行的四个方面。第一,为了获得监管部门准入,商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实力、服务能力、技术支持等多方面经营要求,同时也要完成系统准备等相关工作,对于税延养老金融产品,商业银行还应主动接受监管机构审核,不能让未经许可的税延金融产品流入市场;第二,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开户、转账、交易等环节设计上,应从普惠角度进行制度安排,以便于业务推广;第三,账户应对接国家层面搭建的第三支柱信息平台,确保国家相关部委、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实时掌握相关金融产品运营情况、参保人权益信息等,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效监管与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第四,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业务应最大程度遵循既有业务规范,建议在现有银行账户系统、产品销售系统上进行改造,最大限度节约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实施成本,缩短实施周期,实现业务快速部署和推进。
应有利于业务监管。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既是民生服务,也是金融服务,涉及金融监管与社会保障两大领域。从金融监管角度,账户设计应有助于防范业务风险,提高监管效能。例如,银保监会负责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相关的资金交易与金融产品监管,商业银行应同步将账户信息、产品投资信息、产品运营情况等向机关机构报送,以便于监管机构即时掌握账户使用人信息、账户管理情况,并监控金融产品运营风险等,从而有助于保障第三支柱业务的金融服务运营安全。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账户设计应有助于为业务的宏观监控。商业银行应将养老金第三支柱相关的人员参加情况、账户开立情况、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安排、参保人金融产品持有情况、产品投资和运营情况等及时报送人社部门,便于人社部门对信息进行集中汇总管理,掌握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参与情况、业务体量、产品投资分布等,从而有助于对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的整体监控,为社会保障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应为参保人提供更多个人选择权和充分知情权。从发达国家实施经验和我国第三支柱业务设计来看,个人在参加养老金第三支柱时有自由选择合适税延养老金融产品,并随时了解自己名下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这也是有效提升个人参保积极性,推动业务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使这一思路成为可能。一方面,在支持个人产品多样化选择权上,基于在代销、直销等业务场景下已经建立起成熟的产品销售(或代理销售)体系,商业银行可以为个人提供包括基金、保险、理财、储蓄等多种类型的税延养老金融产品,为参保人自主选择,并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对于参保人同意由商业银行代为制定缺省投资计划的,商业银行在取得参保人的授权后,也可以代为在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中设置缺省投资计划;另一方面,在保障个人知情权上,商业银行依托庞大的线上线下渠道服务网络,可随时随地为参保人提供其名下账户内的各类型产品选择和投资情况的明细信息查询服务,对商业银行为参保人代理完成产品购买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充分履行对参保人的告知义务。
应明确账户的专属法律地位。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需遵循唯一性与封闭性原则,即每个人只允许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养老金账户,参保资金除死亡、重疾、出国定居等特殊情况,只能在退休时领取,且只能由商业银行转至个人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个人无法从账户直接支取资金;另外,账户需支持线上单笔和批量开户、同行和跨行资金转入等金融功能,在账户余额和资金转入转出限额上,需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设置。目前,我国现行结算账户按照Ⅰ、Ⅱ、Ⅲ类账户分类管理,在开户方式、开户数量、金融功能、交易限制、余额管理等方面,均无法完全满足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运营需要。因此,应明确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专属法律地位,按照专用账户的模式对该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的顺利开展。
应在账户功能上满足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开展的需要。为支持第三支柱养老金业务全生命流程的运作,在账户功能设计上,商业银行应当对照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流程,从满足业务开展需要、便于参保人使用角度出发,实现账户开立、缴存、产品投资、支取、税务处理、信息查询和报送等账户功能。具体而言,在账户管理上满足账户开立、账户转移、账户销户等需要;在养老金缴存上支持定期缴费和超额缴存;在产品投资上支持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要求的养老金融产品;在资金结算上清算与划转;在支取上支持定期领取和代缴个税;支持客户对其个人名下投资的所有金融产品情况的查询;支持账户信息、资金信息、权益信息、税务信息的报送等。
应围绕合格税延养老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运营做好准备
从第三支柱养老金业务推动的实际需求考虑,第三支柱养老金合格个人税延养老金融产品应遵照现行金融产品在产品大类、创设发行等规定发行和销售,是在目前产品制度框架内(如“资管新规”、《储蓄管理条例》等制度)对产品分类的细化,而非创新。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应坚持金融产品的实质属性。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不是单一产品,而是具有养老金特征、能够满足个人居民养老资产储备需要,能够享受个人税收递延政策的一类金融产品的总称。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必须按照产品业务实质属性,遵守对应相关金融产品的监管制度,由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功能监管。
应坚持使用专用账户进行产品投资。为杜绝在产品投资过程中因个人税收递延政策而产生新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通过个人税收递延专用账户进行产品投资操作,以“专用账户”为基本单位承接税收优惠政策,在前端缴费环节实现税延的公平处理,账户中资金可以自主投向个人合适的产品类型,从而把个人税收递延优惠政策落实到每位金融消费者,避免因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小部分“产品”上,而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应坚持并强化产品的养老属性。个人税延养老金融产品经营的是参保人的养老金资产,应坚持并凸显个人税延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稳健属性。一是要明晰分类,金融机构创设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应明确产品的分类,并遵照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对该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得利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套利与不当创新。二是要长期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融产品应覆盖个人客户全生命周期,并根据不同年龄段客户的投资需求进行差异化的资产配置。就商业银行来讲,应当基于养老金第三支柱业务的本质要求,从客户长期性的资产配置需要出发,强化银行体系储蓄类产品、理财类产品的养老属性创新力度,在产品期限、产品利率等方面进行专属化设计。
应加强产品的发行和运营监管。养老金资产关乎个人长期养老保障水平,应在确保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因此,税延养老金融产品作为养老金资产的投资标的,对其创设发行和日常运营均应进行有效监管。具体而言,在产品发行层面,应由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应的监管规定依法发行;在产品运营层面,应由符合业务开办资质的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提供个人税延养老金融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服务;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个人税收递延金融产品时,还应当在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加强消费者产品投资的适当性管理,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个人税收递延金融产品。涉及账户、产品、税收等环节的,应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分别由“一行两会”、财政部、人社部以及税务机关等监管部门对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