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的分析

2019-05-05 16:12:18 浏览:11522 来源:

张锋1,2,袁明洋1,2通信作者,刘毓玲3,

张义生1,2,李琛1,2,石新华1,2

(1.武汉市中医医院,湖北武汉430014;2.武汉市中医药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40;3.华润武钢总医院,湖北武汉430080)

医疗机构制剂是经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处方制剂。医疗机构制剂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价格相对低廉等优势,是医院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和医院独特的核心品牌之一。2000年以来,随着国家对医院制剂许可证标准的提高,不少医院因硬件、软件不足,或因投入与产出不对等,不少医院放弃了部分医院制剂的配制,有的甚至放弃了医院制剂室的设置。

根据相关规定,已获得批准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委托配制成为了医疗机构制剂一条生存之路。本研究以近5年来武汉市中医医院受委托配制医院制剂为例,对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期望了解现阶段医院制剂委托配制中存在的优势与局限,为医疗机构制剂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指导。

1资料与方法

调取2010-2014年武汉市9家医疗机构42个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业务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Excel表,用Excel进行统计分析。委托的9家医疗机构中,有三级甲等医院4家,二级甲等医院2家,一级医院3家;其中综合医院4家、专科医院1家;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4家。受托方为武汉市中医医院,该院制剂室经过GPP认证通过,建筑面积为9800m2,制剂人员52人,固定资产原值2500万元,配制范围为丸剂(水丸、水蜜丸、浓缩丸、蜜丸、糊丸、蜡丸)、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合剂、糖浆剂、煎膏剂(膏滋)、洗剂、露剂、酒剂、涂剂、软膏剂、膏药、其他(外用溶液)。

2结果

2.1医院制剂委托配制基本情况 在签订了委托配制合同的9家医疗机构中,有3家医院9个中药制剂品种进行了实际委托配制并临床使用,但是仅有1家医院3个中药制剂品种长期临床使用(委托配制超过3批次),而其他8家医院的39个中药制剂品种,主要利用委托配制途径申报医院制剂再注册而保留制剂文号,具体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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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医院制剂委托配制时间及成本核算 上述委托配制医院制剂的9家单位中,仅有3家单位实际委托配制生产并临床使用(表2),从3家医院制剂委托配制具体流程来看,可发现委托配制需进行中试验证,药监审批,前三批制剂需送药检所检验等步骤,流程复杂,周期长,效率低,利润少,并产生了一些制剂原成本核算以外的费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医院制剂委托配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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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制剂委托配制存在问题

3.1委托配制优点 委托配制为临床用药需要及医院特色制剂的生存提供了条件。无制剂室或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可以将原有的特色制剂品种通过委托配制进行生产,使那些凝聚了名老医师一辈子临床经验的医院制剂得以继续保存;也可有效解决临床治疗中特定疾病的用药需要,使得医院具有核心品牌的医院制剂能够继续传承和发扬,而不会逐步萎缩和消失。

委托配制避免了医院制剂室重复建设,节约了成本,有利于医院和药学发展。随着国家药监部门各项法规出台,对医院制剂室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医疗机构需投入较高的成本来建造合格的制剂室。然而,医院制剂的特点是品种多、规格多、剂型多、产量少,制剂室一旦建成就将面临着开工不足、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的事实。为此,医院将制剂委托给具有GPP资格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具有GMP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避免了高投入,节约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无疑是一个两全的策略。

委托配制便于医院制剂质量控制和监管,也促进了受托方制剂能力的发展,具有GMP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具备GPP资格的制剂室更能满足制剂配制的各项质量要求和控制标准,同时药监部门可通过集中对受托方的监管来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室及制剂的监管,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受托方也可通过委托配制业务,拓展和提高配制能力和技术,充分发挥制剂室的人员、设备、物料、技术、管理等资源,培养锻炼制剂专业技术人才,为制剂科研、教学、培训等提供平台,同时还能为制剂室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3.2委托配制缺点 委托配制制剂流程复杂,周期长,效率低,还需经过签订委托配制制剂框架合同、中试试验、药监审批、制剂批生产委托合同、印制专用标签和说明书、配制生产检验、前三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委托方验收、临床使用等九个步骤,上述九个步骤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时间延长或委托配制中止。例如,在中试试验环节,为验证受托方的工艺、质检、设备、条件等配制能力能否达到委托方制剂的法定标准和工艺,有些步骤需要反复验证、调试,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费用。而在药监审批环节,平均每个委托方的审批时间长达一个月,加之前三批样品送药检所检验,检验报告的出具也需要一定时间,无形之中增加了委托配制周期。另外,由于医院制剂使用有效期短,大部分医院制剂批配制计划,都是以需定产,少量多次,同时受托方的配制工艺和设备等是按照本院的配制需求而选择设计的,而按照委托方的配制工艺要求,则受托方的部分设备不能被有效利用,使得配制效率较低。

委托配制受托方选择性小,配制费用高、利润低甚至会成本倒挂。由于医院制剂配制特点是少量多次,且每批配制量相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量很小,许多生产质检设备、设施、工艺等均不适合受托方制剂的配制,再加上委托配制手续复杂,成本高,利润小,质量有风险并要承担相关责任等,药品生产企业大都不愿接受委托配制业务,而区域内配制范围广和配制能力强的医院制剂室不多,因此委托配制受托方选择性较小。另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级物价局审定,而且审批周期和调整周期长,而在委托配制过程中产生额外的中试费、加工费、专用标签和说明书印制费、监督检验费等未能及时调整计入制剂价格审批成本中,导致了委托方的制剂利润少,甚至成本倒挂,制约了委托配制的发展。有几家委托方因制剂委托配制价格和成本问题而放弃了配制计划,而仅保留制剂文号。

3.3委托配制制剂质量责任及知识产权 由于制剂原辅料直接关系到制剂质量的好坏,现有的委托配制制剂的政策法规中未明确制剂原辅料由哪一方负责采购,而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委托方难以实际控制制剂委托配制全过程和质量,而均要求受托方对制剂质量负责,委托方仅对临床使用中非制剂质量部分承担责任,这样就存在着制剂质量责任及风险问题。此外,医院制剂大多来源于名老医师经验方,为各医院的核心品牌和镇院之宝,而在进行委托配制时,委托方的制剂处方、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等核心技术都会被受托方全部掌握,虽委托配制合同中已明确了受托方必须为委托方保密,但由于医院制剂大多没有申请专利,在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委托配制而引起的知识产权隐患还是存在的,由此致使部分委托配制业务止步于知识产权隐患中。

4讨论

委托配制本是为无制剂室或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提供了临床使用途径,解决患者需要,而实际工作中受各种问题制约,大部分医疗机构仅作为保留制剂文号未临床使用,失去了其目的和意义。

4.1设立区域性医疗机构制剂中心 为避免重复建设,多方投资,应采用“托拉斯”—资源共享的模式,建议在一个医院相对集中的地区,创建区域医疗机构制剂中心或将区域中规模较大、设备较好、条件较优越的医院制剂室改造成医疗机构制剂中心,资源共享。制剂中心优势在于:(1)可将区域所有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制剂、化学制剂)集中配制供应,能够充分利用制剂的生产资源和规模效应,避免各家独自为政,小而全,效率低,资源浪费和设备闲置;(2)制剂集中配制有利于管理和监督;(3)能有效控制和提高整个区域的制剂质量;(4)为制剂人才培养、教学培训等提供良好的平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医院制剂人员队伍的建设;(5)能够解决没有制剂室的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制剂研发的问题;(6)集中人才、设备、技术等资源,为整个区域的制剂研发提供良好的公共平台,成为新制剂研发和新药转化的孵化器;(7)能建立集中能源利用和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设施设备,高效节约利用能源,减少碳排放,保护环境。

4.2提高制剂委托配制的行政审批和监督检验效率 对辖区内的制剂委托配制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区县级药监部门,并缩短审批时限,延长批件的有效期限,提高审批效率。对建立了区域性医疗机构制剂中心并通过相关质量认证的,委托配制制剂批准用备案管理来代替行政审批,提高委托配制审批效率。对取得国家实验室合格评定和计量认证的制剂室或区域医疗机构制剂中心配制的前三批制剂免于送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只要配制前三批制剂自行检验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节省制剂检验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利于提高整个区域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水平。

4.3制剂委托配制物价及利润调整 对制剂委托配制中另外产生的中试试验、监督检验、专门印制的标签和说明书以及人工物料等额外的成本均计入制剂成本中,同时允许委托方可在受托方的供应价格上参照西药按15%加成作为零售价,重新核定并及时调整制剂价格,以扶持和鼓励制剂委托配制和临床使用。或物价部门逐步放开医疗机构制剂定价,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成本自主定价。

4.4制订制剂委托配制行业规范和范本合同 为了保证制剂委托配制健康发展,确保制剂质量由药监部门、行业学会、医疗机构等部门联合制定制剂委托配制行业规范,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职责,制定范本合同,约束双方行为和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保护知识产权,用合同来保护委托双方的利益,同时明确物料采购、质量责任等,避免纠纷,以促进制剂委托配制的健康发展。我院根据近5年来的制剂委托配制业务制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和制度职责,范本合同,已被当地药监部门广泛采用。

4.5医疗机构制剂知识产权保护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卫生、中医药、药监等管理部门专门制定适合医疗该机构制剂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让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委托配制、调剂、研发、转让、转化为新药等工作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担心泄密。

委托配制为医疗机构制剂的生存提供了条件和途径,但需调整制剂相关政策法规,改进工作方法,制定适合制剂和制剂委托配制发展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才能真正有效促进制剂使用和发展,让患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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