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 | 瑞典的土地与环境法院

2019-04-11 10:55:50 浏览:15902 来源: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

瑞典法院系统概况

瑞典拥有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系统,并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负责受理针对行政裁决的诉讼。

普通法院包括:

  • 48 个地方法院

  • 6 个上诉法院

  • 1 个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包括:

  • 12 个省级行政法院

  • 4 个行政上诉法院

  • 1 个最高行政法院

地与环境法院

自 1999 年实施环境法典 (MB)开始,瑞典就已经拥有了独特的环境法院体系,也就是当今的土地与环境法院。目前共有五个土地与环境法院,一个土地与环境上诉法院。这些法院从属与普通法院系统 ;有5个地方法院和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这表明环境法方面的行政决策将在普通法院审理。土地与环境法院可以将地方环境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上诉,法庭扮演审批机构的角色。他们同时也处理关于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民事诉讼,包括环境损害和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刑事案件并未包括在土地与环境法院的受理范围。

土地与环境法院进行审判时,需要基于科学和技术评估,需要法律领域以外的其他专业知识来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除了律师,环境科学领域的专家也充当了法院的法官角色。按照惯例,在审理重大案件时,需要一名专业法官、一名环境技术员 (技术法官) 和两名专家成员 (非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而两名专家官员主要是由工业和国家公共当局提名。然而大多数情况下,由一个技术法官与一个专业法官组成。土地和环境上诉法院由三名专业法官和一名技术法官组成,原则上审批庭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如果对某个案件的投票结果出现平局,那么而主审法官具有一票否决权。

环境案件中的上诉程序如下

市级环境主管单位

省级行政委员会

土地和环境法院

土地和环境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大多数关于环境裁决的申诉是按照上述路线进行的,只是起点和终点可能有所不同。从土地与环境法院开始审理的案件,可以一直向上提请至最高法院进行审理。而从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受理的案件,最多只能提请至土地和环境上诉法院。行政决议主要是依据环境法典和建筑规划法案(PBL) ,由当地和地区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的公共机构,例如环境保护署、化学品机构或国家卫生和福利局形成;许可证由当地和地区管理部门颁发,涉及水管理和大规模工业设施建设的由土地与环境法院颁发。

土地与环境法院的裁判权涵盖各种类型的依据环境法典和建筑规划法案做出的决议。法院还受理一些私人的行动,打击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和土地案件,尤其是与土地征用相关的案件。因此,法院诉讼在审理不同案件时具有不同特点,依赖于一个由不同诉讼规则构成的复杂体系。《环境法典》和《建筑规划法案》规定了法院在环境事项的特别诉讼程序,这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般的诉讼法。诉讼法主要基于《司法程序法典》(RB)。土地与环境法院也应用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案例判例法》(ÄL), 这实质上类似于行政法院诉讼法。所有这些普通法规都附属于特别诉讼规范。 《土地与环境法院法案》(LOM)

从根本上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程序。环境法院诉讼程序将涉及私议诉讼和公议诉讼的特点。然而,最值得注意的是诉讼革新性、 完整的上诉和广泛的诉讼责任等特点都反映在所有环境诉讼中,除了刑事案件以外 —那些并不适用于环境法院系统。

总之,2011年5月之后瑞典的土地与环境法庭的设立全面取代了原财产法庭与环境法庭制度,这是的环境案件的设计更加快速,专业和公证。这一制度的成功也得益于瑞典的环境法典为其提供了制度运行的框架和法律保证。可以说,瑞典环境法典用比较完善的、可司法化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建起了比较系统化的环境诉讼规整之王。更重要的是,这种专业的独立的专业环境法(庭)院制度代表着一种司法审判专门化趋势,可以保证环境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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