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治政:伦理学,首先应是医务人员的伦理学
2019-03-27 17:54:23 浏览:10826 来源:原创: 杜治政 健康报
平时,大家在关注医学话题时,常常会提及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这两个概念,那么二者有何异同?
就整体而言,医学伦理学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医德学、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医德学,即以医生的个人道德为主体的医学伦理,统领了医学伦理道德的很长时期。希波克拉底誓言、迈蒙尼提斯祷文、胡兰德医德十二箴,乃至1948年世界医学会通过的《日内瓦宣言》,以及中国孙思邈的《大医精诚》,都是以医生个人医德修养为主体的医学伦理。从实验医学开始,直至1946年颁布的《纽伦堡法典》,以及随后发表的《赫尔辛基宣言》《悉尼宣言》《夏威夷宣言》等,医学才开始从医生个人的品德过渡到医疗行为干预的伦理,由此也开始了医学伦理学的阶段。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一系列直接干预人体生命技术的出现,如脑死亡、呼吸机的撤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等在医学中的运用,促成了生命伦理学的诞生。
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内容在不少方面是同一的,如敬畏生命、知情同意,以致有的学者认为生命伦理可以包括医学伦理学的全部内容,在文章和著作中也有互相代用的情况,但仔细推敲,两者的侧重点仍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区别,不能相互取代。
生命伦理学从其出现背景看,是直接面对当今诸多生命技术的伦理问题,而医学伦理学有着长期的传统,在内容上则更多的是关注医疗保健中的一些常规伦理,其中某些内容不一定都能划入生命伦理的内容中。如医师个人的道德修养,忠诚、严谨、慎独等,很难说是生命伦理的问题,而灵长类动物的克隆、胚胎14天前后的差异、生命的合成,又不好说是医学伦理学的问题。
(图片源自网络)
生命伦理学奉行的四原则(自主、不伤害、有利、公正),对当今处理许多生命技术而言,是适当的。但这4个原则显然不能完全应对医学伦理学的许多问题。将病人利益置于首位似应成为医学伦理学最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处理当今的许多医疗问题至关重要。而病人自主原则,似乎很难作为医学伦理学的最高原则。只要病人签了字,尊重了病人自主,就能万事大吉吗?近几年我国发生的几起重大医疗纠纷,都与混淆了两者的区别有关。2019年1月31日,英国《每日邮报网站》公布了伯明翰大学承担的一个研究项目结果称,全世界每年有420万人在手术后30天死亡,死亡原因主要是感染与大出血,而感染与出血可能主要是医师们的作风与管理的漏洞所致,它与在手术中是否体现了自主、公正等原则关系似乎不大。显然,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在总体一致的情况下,在内容的重点、应用的范围、医疗行为的规范、医师伦理品格的要求等诸多方面是有不同的。
医学生和绝大多数医师,所从事的大多仍是临床和其他卫生工作,面对的是常规伦理问题,在他们医疗行为中经常起作用的是对病人健康的忠诚,时时刻刻将病人利益挂在心上,勇于在生命攸关的紧要关口担负责任等美德,而这些年我们的伦理课程对医师的种种美德、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传统讲得太少了。那么,伦理学的教学应否在医生、临床科研人员、医学生与医学研究生、研究生中的专业研究生与临床研究生的伦理教学方面,有不同侧重?
这些年,伦理学界对某些高新技术的特殊伦理研究很感兴趣,但对临床、公共卫生实践中的常规伦理研究得还远远不够。我们的伦理学,首先应当是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伦理学,是帮助医生们处理常规医疗应当遵守的伦理学,而不仅仅是处理那些高尖技术的伦理学,不是医学科学家的伦理学。涉及高新生命技术的伦理、科研的伦理也很重要,但医疗中伦理问题涉及的医务人员和病人要比科研涉及的范围更广、更多。
总之,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在实践上应有适当的区分。这是伦理学研究、教学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