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项重点!两部委重拳出击,强化长江河道采砂监管
2019-03-20 16:49:10 浏览:11144 来源:中国水利
日前,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19年度工作要点,要求两部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深化合作,指导督促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采砂管理,共同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为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
重点开展工作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1.明确采砂管理责任人 指导督促沿江各地逐级逐段明确长江干流河道省、市、县三级河长以及采砂管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 2.加强履职监督考核 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督促各级河长切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河长及采砂管理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传导压力。通报非法采砂行为时,要一并通报非法采砂江段名称、具体违法行为以及江段河长、政府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等情况。 二、强化规划约束,严格采砂许可管理 3.加大规划执行力度 长江委要加强对采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认真执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年)》和《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2015—2019年)》,强化规划约束。 4.组织编制新一轮采砂管理规划 长江委组织编制《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并报水利部审查,编制过程中加强与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沟通协调,规划成果征求长航局意见。长江委组织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任务书》。 5.严格采砂许可管理 严格采砂许可前的技术审查,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涉及航道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前,应依法征求长航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长航局因整治长江航道涉及采砂的,要事先征求长江委的意见。 6.严格许可采区监管 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按年度制定许可采区现场监管实施方案,严格现场监管,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强化采砂总量和许可采区的双控制。 7.严格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实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现场监管,防止借机违法采砂。长江委、长航局继续做好荆州太平口水道及九江水道维护疏浚砂综合利用等试点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经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推广。长江委、长航局联合起草疏浚砂综合利用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日常巡查暗访,严格涉砂船舶监管 8.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长江委、长航局加强对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的巡查暗访。建立健全沿江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海事、航道、公安部门的联合巡查制度。长江委督促沿江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巡查监管计划,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掌握采砂管理动态。长航局指导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现场巡查检查。 9.加强涉砂船舶综合治理 指导督促沿江各地进一步核查涉砂船舶情况,建立完善涉砂船舶及动态跟踪台账。督促各地加大对“三无”采砂船舶的切割拆解力度,加强对新建和改建采砂船舶的管控。鼓励沿江各地积极引导采砂企业和从业人员转产。 10.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长江委、长航局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选择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及时公布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名称、坐标、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并于4月30日前报长江委备案。沿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砂船舶集中停靠及安全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1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适时组织检查组,对沿江各地采砂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长江委、长航局加强对沿江各省、直辖市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沿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长江委每季度至少巡江一次。监督检查要突出问题导向,及时督促整改。 12.组织开展执法打击与专项整治行动 长江委、长航局和沿江各地要及时掌握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现状,特别是重点江段、敏感水域以及重要时段的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反弹严重的江段,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打击或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动县级以上河长牵头组织水利、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 1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 指导各地深入推进非法采砂入刑实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加强部门区域合作,强化联防联控 14.加强区域合作 进一步落实苏沪、皖苏、鄂赣皖、湘鄂、川渝等省际边界现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切实维护省际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15.加强部门合作 深化长江委与长航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长航局系统各单位间的联合执法机制。指导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基层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海事、航道部门加强区域联动,严厉打击流动性、跨区域非法采砂活动。 16.推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长江委、长航局督促各地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运砂过程监管,强化非法采砂源头管控。 17.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完善长江委与长航局、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长航局系统各单位信息通报机制,通报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及案件办理、采运砂船舶、疏浚类采砂管理等信息,实现涉砂信息及时共享。 六、加强基础研究,积极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18.开展政策理论研究 长江委组织收集整理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信息,为各地河道采砂管理提供指导。长航局组织航道部门推进非法采砂破坏航道技术鉴定研究工作。 19.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长江委积极支持长航局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为采砂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宣传引导 20.加强信息化建设 长江委开展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调研。指导各地运用音频、视频、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采砂船舶、重点江段和敏感水域实施动态监控。 21.加强采砂管理宣传 指导督促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宣传工作,及时处置舆情。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航海日”“国家宪法日”等时段,深入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正面教育引导涉砂群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长江委负责编制两部合作机制简报,上报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印发相关单位。 八、加强能力建设,狠抓队伍作风 2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指导各地按照“四个专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推进执法基地建设,落实管理和执法经费,切实提高基层采砂管理能力。 23.狠抓队伍作风建设 指导各地继续加大对河道采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狠抓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着力打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清正的采砂管理和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