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泰:摆脱“姓国姓民”的纠结,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2019-03-11 12:59:33 浏览:8804 来源:陈清泰 中国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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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晓

3月8日,在新京报两会民营经济沙龙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呼吁,摆脱“姓国姓民”的纠结,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当前,需要遵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推进改革,从制度体制上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既使包括国有资本投资和拥有股份的那些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保障政府站到市场中立的地位,对各类企业能够一碗水端平。

陈清泰介绍,“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作为上世纪90年代改革的成果,成为所有制理论政策的基础。但种种迹象显示,此前的所有制理论政策改革红利已经逐渐释放,有待与时俱进地进一步改革。具体表现在:

1.现有理论政策自身的矛盾不断显现。公有制为主体就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指的是国有经济要在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保持控制地位。这些政策规定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基础性作用”和后来提出起的“决定性作用”的冲突日益明显。在实践中,这种政策规定给民营经济发展在总量上设置了天花板,这也给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划了禁区好红线。

2.国家政策在维持既有规定和照顾现实之间不断摇摆。一方面保障国有企业控制经济命脉、做大做强的政策不断在强化,另一方面给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的文件频频出台。文件上放开的市场转入被称之“玻璃门”、“旋转门”看得见、进不去。可以说,进入新世纪后的十年,几乎是所有制进退激烈争论的十年。

3.在政策轮番调整,政策信号很不一致的情况下,国进民退还是民进国退的争论前所未有地此起彼伏,民营企业缺乏稳定的预期,缺乏安全感,导致行为短期化。

“党和政府所追求的绝不是谁进谁退,而是鼓励所有企业公平竞争、都努力做强、所有资本资源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陈清泰表示,争论的实质不是问题本身,而是各类市场主体是不是具有平等竞争的地位,能不能公平地开展竞争。

各类所有制在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和哪种所有制在哪个产业处于控制地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还是政府政策必须保障实现的政策目标呢?国家的政策不应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平效率原则相冲突,各类所有制所占的比重不是问题的实质,发展才是硬道理。除少数特殊领域外,各类企业在各个产业所占的比重高一点低一点是动态的,无需特别关注。我们不能把一些人为规定放到超越经济发展的高度,不惜扭曲市场,降低效率,刻意追求。实践中,为保障经济总量中各类所有制所占的比重,政府实际上显性或隐性在实行差异化政策;各地政府分别管理着一个企业群,承担着所管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责任,就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亲有疏。

陈清泰指出,每家企业头上都有一个所有制标签,被分做体制内体制外,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有较强的话语权。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获取自然资源、市场准入、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企业之间也形成了一条很深的所有制鸿沟。

如何进一步推进制度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陈清泰提出了以下建议:

1.改革国有资产实现形式,通过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公司制改制,国家从拥有国有企业转向拥有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的主体功能应该是获取投资收益,政策性功能要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部分国有资本划入社保基金。

2.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本委托代理体制,将国有资本的公共管理、市场运营和所有权监督的权能分别授予不同部门,严格将国家所有权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尤其是涉及市场规则的职能分开。 

3.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政府与实体企业的隔离层和界面。以投资收益为目标,独立市场化运营。投资运营公司持股的实体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政府不穿越投资公司干预实体企业的市场活动。

4.混合所有制公司应是独立法人实体,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国家对企业的统计分类不再按企业股东的所有制属性,而是按企业法定债务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独资公司和按企业法规范的国有企业。

陈清泰表示,1、2是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必须的制度安排;3、4是实现投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所必须;5是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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