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进行时 | “建立国土空间生态补偿机制,时不我待”

2019-03-07 17:59:14 浏览:11780 来源:

“为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尽快研究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标准,建立生态保护修复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和补偿金机制。”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名誉所长龙长兴对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机制提出建议。

1551952716159992.jpg

▲3月5日,龙长兴参加小组讨论。首席记者 王少勇 摄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文件,在生态补偿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和探索,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龙长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然而,我国生态补偿还处在政策引导、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缺乏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高位阶的法律法规支撑,生态补偿的范围与标准存在争议,补偿资金的来源缺乏长期保障等等。”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法规不健全。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龙长兴说,我国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推行实施。在“补什么”“怎么补”“补给谁”“补多少”等关键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对各利益主体构成严格法律约束。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与生态补偿实践通常只专注于某个生态保护领域,这样既存在交叉重叠,也存在遗漏。现行的以森林、土地、水、矿产等单一自然资源类型的法律法规和以大气、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要素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法规难以规范具有资源环境二重属性的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的保护修复行为。

“二是生态补偿缺乏系统、全面的数据支撑,补偿的科学依据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生态补偿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体系,没有形成长期、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的数据支撑体系。”龙长兴指出,现行的生态补偿,不论是资源为基础的补偿,还是区域性补偿或者流域补偿都缺乏对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灾害危害的全面、系统、监测和评估,补偿标准要么拍脑袋简单估算确定,要么是利用一个方面的要素(如水质)确定,科学依据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是生态保护与修复补偿机制不完善,补偿资金缺乏长期保障。”龙长兴说,政府补偿是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企业参与的补偿少。然而,财政补偿资金没有长期保障机制。生态补偿一般采用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方式的多,采用综合方式的少。海洋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大气生态补偿的实践进展相对滞后;东部地区的生态补偿实践明显领先于中西部地区。此外,还存在成本补偿多、效益补偿少,没有开展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等问题。

“建立国土空间生态补偿机制,时不我待。”龙长兴认为,当务之争,一是要研究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条例》,明确国土空间中各类生态空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法律地位与管制要求,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法律制度,为统一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机制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建立国土空间中各类生态空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调查监测体系和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动态变化监测评估,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建立国土空间中各类生态空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价值评估核算制度,研究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国家标准,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提供科学依据。四是按照“谁占用(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征收相关费用或罚金,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国家基金。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106号

健康中国促进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   备案:京ICP备19034875号-1,公安备案号:11010802027168号